隱私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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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隱私權政策適用於您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本公司網站或APP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保護。本隱私權政策不適用於與本公司網站/APP連結之其他非本公司之網站/APP,亦不適用於您在其他非本公司網站/APP主動提供之個人資料。
1.蒐集目的
本公司因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及依法令規定、金融監理需要、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本公司提供與子公司間雲端帳務或基於 台端利益整合服務及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之需,對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2.蒐集範圍
由於本公司涵蓋許多不同種類的服務內容,當您選取本公司或本公司網站提供之特定服務項目時,為提供您該項服務,本公司將依服務之性質,基於合法的特定目的,蒐集您最少且必要的個人資料,不會處理多餘的個人資料。
本公司可能蒐集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犯罪前科、聯絡方式(電子郵件信箱、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健康紀錄、信用狀況、財務情況、所得與資金來源、過往投資經驗、交易資料、風險偏好、經歷、社會活動、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及其他必要的個人資料,將視服務項目不同而要求您提供不同的必要資訊。
當您瀏覽或使用本公司網站提供之服務時,網站將留存由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紀錄,這些紀錄包括您瀏覽時間、項目、點選紀錄、使用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瀏覽器之種類等各項資訊。
1.期間:
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及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後屆至者為準。
2.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使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遵循FATCA及CRS規定必要範圍之地區。
3.對象:
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或控制關係之母子公司暨其子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包括台新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元富期貨、元富投顧、元富保代等公司,及未來因合併、組織調整,依法於網站揭露公告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暨國內外業務所需處理及監理機構、本公司或前開機構指定或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第三人,及依法得提供之第三人。
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為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您提供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將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且公平地在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除非取得您的同意或符合法令規定,本公司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使用。且當您的個人資料應用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例外情形時,本公司會檢視其適當性與合法性。
至於您瀏覽或使用本公司網站提供之功能時,對網站伺服器所產生之相關記錄,除為提供符合您個人化以及互動式的服務外,本公司僅對全體網站使用者之使用情形進行分析。
本公司已建置相關之安全防護機制,以保護您的個人資料,避免遭未經授權之人入侵。在本公司得讀取、使用您個人資料之人員,需經本公司之適當授權,且須受本公司管理之規範。本公司不會未經您的同意,將您的資料提供給本公司或本聲明所告知以外之任何人,惟經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並透過正式且合法之程序要求時,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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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醒您,由於現今科技無法百分之百確保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料過程之安全,且網路傳送資料之安全性受到客戶端使用電腦之網路安全配備等級高低或其他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因素影響,本公司會盡最大努力保護您個人資料的安全。
為保障您的權益,本公司將參酌科技之發展、法令之修訂或本公司業務需要等因素,隨時修訂、公佈本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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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新光金控)及旗下銀行、證券、保險、投信、投顧、期貨等金融機構子公司(以下合稱本集團)在此聲明,本集團將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下稱資料共享指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所允許之範圍內共享客戶的資料,並會對客戶的資料採取必要保護措施,以維護客戶權益。為讓客戶能夠信賴並了解本集團於執行資料共享過程係如何蒐集、處理、利用、共享及保護個人資料,茲將本集團之客戶資料共享隱私權政策說明如下:
一、資料共享之目的
本集團取得客戶同意後,在符合法令規範之情形下,得為(1)辨識風險、進行風險控管,或(2)為減少客戶重複輸入資料等便利客戶作業或為合作辦理業務之目的共享資料。
二、共享資料之公司名稱
(一)客戶資料將由本集團內進行共享,本集團公司名稱如下所示,未來如有新增或異動者,將於本集團公司網站揭露公告之。
● 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台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元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客戶資料亦將由本集團與集團外合作之金融機構(下稱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共享。
前述參與資料共享之本集團公司名稱、合作金融機構公司名稱及其合作項目等資訊,詳如後附所示,未來如有新增或異動者,將由與該合作金融機構辦理共享之本集團公司於其網站揭露公告之。
三、共享客戶資料範圍
共享之客戶資料係指客戶於本集團留存之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IP位址)或其他經客戶及個別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之資料等:
(一)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信用卡(現金卡)帳號、銀行帳號、存借款及財務情況等。
(二)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包括往來交易資料、投資標的、投資金額及投資時間等資料。
(三)負面資料:包括違約紀錄、退票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公開資訊(如:電子媒體、報章雜誌、新聞等)對客戶有不利或異常情事之揭露等可能影響客戶完成金融交易之相關資料。
(四)認識客戶(KYC)資料:包括客戶盡職調查資料、客戶風險等級資料及客戶關係往來資料等。
(五)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包括IP位址、Cookie、瀏覽紀錄等資料。
(六)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係指基於客戶資料所創建之推論資料及衍生資料,包括客戶行為資料、客戶屬性標籤等資料。
(七)其他資料: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之資料。
四、客戶資料保護措施
本集團以資料傳輸安全管理、系統保護機制、存取資料管制等嚴格措施保護客戶資料,以檔案加密或傳輸加密等安全機制進行資料傳輸,及建立防火牆保護非必要之連線,防範不法入侵,以避免客戶資料遭到非法存取,並依權限劃分控管存取權限,以保護客戶資料安全性,任何未經本集團相關公司正式授權之人員,均不得接觸客戶資料。
五、客戶權益維護之救濟方式
客戶可隨時通知本集團之客戶服務中心,停止共享其資料;倘客戶係向與本集團進行資料共享之個別合作金融機構通知停止共享資料者,則本集團將於收受該合作金融機構之通知後停止共享其資料。
本集團保有修訂客戶資料共享隱私權政策之權利,並將於網站或以其他主管機關認定公開揭露之管道公告揭露相關訊息,修訂時亦同;若仍有其他與資料共享之隱私權政策相關問題,亦可隨時洽詢台新新光金控或其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公司名稱 | 共享目的及內容說明 |
---|---|
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1)整合集團風險資訊以強化客戶風險控管 (2)提供參與公司查詢個人資料,以減少客戶重複填寫/提供/更新個人資料 (3)歸戶整合及分析客戶在各參與公司之資料,以提供加值、創新或客製化之服務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依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第7點便利客戶作業或合作辦理下列業務: (1) 新光銀行信用卡申辦 (2) 元富證券下單額度調整 (3) 新光銀行商業貸款申辦 (4) 新光銀行暨元富證券線上整合開戶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依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第7點便利客戶作業或合作辦理下列業務: (1) 元富證券暨元富期貨線上整合開戶 |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依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第7點便利客戶作業或合作辦理下列業務: (1) 元富投顧線上投資顧問會員申請 |
為提供投資人完善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向台端告知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國際傳輸台端的個人資料相關事項如下:
一、蒐集之目的:
1.代理與仲介業務。2.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3.信託業務。4.投資管理。5.核貸與授信業務。6.票券業務。7.人身保險。8.財產保險。9.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0.行銷(包括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合作推廣。11.徵信。12.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3.會計與相關服務。14.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5.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6.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7.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18.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19.保險經紀、代理業務。20.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21.財產管理。22.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23.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24.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25.憑證業務管理。26.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27.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28.提供與子公司間雲端帳務或基於台端利益整合服務。29.遵循FATCA及CRS規定。30.基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目的。31.基於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1.識別類:COO一(辨識個人者)、COO二(辨識財務者)、COO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2.特徵類:CO一一(個人描述)。3.家庭情形:CO二一(家庭情形)、CO二三(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4.社會情況:CO三一(住家及設施)、CO三二(財產)、CO三三(移民情形)、CO三八(職業)、CO四一(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5.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O五一(學校紀錄)、CO五四(職業專長)。6.受僱情形:CO六一(現行之受僱情形)。7.財務細節:CO八一(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O八三(信用評等)、CO八六(票據信用)、CO八八(保險細節)、CO九一(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CO九二(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CO九三(財務交易)。8.商業資訊:C一O一(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一O二(約定或契約)。9.健康與其他:C一一六(犯罪嫌疑資料)。
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A.期間:
除法令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於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台端與本公司間契約期間屆滿後十五年。
B.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與本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遵循FATCA及CRS規定必要範圍之地區。
C.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或控制關係之母子公司暨其子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包括台新新光金控、元富期貨、元富投顧、元富保代等公司,及未來因合併、組織調整,依法於網站揭露公告之公司)、台端往來之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司法暨爭議處理機構、金管會及其所屬單位、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公司、股票發行公司、票交所、依法令辦理股務事務相關機構、所營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暨國內外業務所需處理及監理機構、及本公司或前開機構指定或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表單列印、封裝及交付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及其他得委外之作業項目等)、
2.本公司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規定,得提供台端之姓名及地址(含電子郵件地址)予本公司之金控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包括台新新光金控、台新國際/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新/新光人壽保險、台新綜合證券、台新證券投資顧問、台新/新光證券投資信託、台新資產管理、台新創業投資、台新大安租賃、台新期貨、新光金保險代理人、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等股份有限公司及未來因合併、組織調整,依法於金控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網站揭露公告之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
D.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數位檔案(包括電腦、電子與傳真方式)與實體紙本形式。
四、本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或利用台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
五、除其他法令另有限制外,台端得隨時以書面或本公司同意之方式向本公司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 6.拒絕行銷。
六、台端如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開戶,或開戶後無法交易或提供服務、或有產生損及台端權益之情形。本公司於台端同意提供前,得暫停或拒絕台端之開戶申請、交易、受託,必要時並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如因此致生任何損害或費用支出,台端應自行承擔。
七、本公司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所應為之告知或通知,於法令許可之情況下,得以公告、電子郵件等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八、若台端提供本公司之資料包含台端以外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台端應自行告知該第三人本告知事項內容,並取得同意。台端如未告知或未取得同意,本公司得暫停辦理本契約事項。若因此滋生任何紛爭、訴訟或使本公司或相關機構受有任何損害或必要費用支出,台端同意賠償。
本人簽訂本契約,茲委託貴公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同意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貴公司茲請求本人協力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貴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本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本人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貴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之需要,由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為貴公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為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貴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六、不提供對權益之影響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貴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本人於貴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本人於貴公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
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旗下各子公司(以下合稱本集團)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外,各子公司亦將同時遵循其業法之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以善盡客戶資料保密之職責。
一、客戶資料蒐集方式
本集團擁有客戶資料,係因客戶已是本集團之既有客戶,或因客戶參與本集團舉辦之活動或服務時所提供,或從其他有權合法揭露之第三人或公開管道取得之資料。
二、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本集團對於客戶資料除設有安全之控管設備及機制外,同時建立本地或異地備援系統,以確保當特殊或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仍保有完整之客戶資料,兼具機密性、可用性與完整性。
三、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本集團以嚴格措施來保障客戶資料安全,除了以SSL或SET等加密機制進行資料傳輸外,並以防火牆防止不法入侵或內部之非授權使用,任何未經本集團正式授權之人員,絕對禁止接觸客戶資料。
四、客戶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與保險資料),並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依子公司業務特性,增刪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一)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以下各目資料:
1. 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2. 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3. 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4. 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除法令另有規定、經客戶簽訂契約或書面明示同意者外,本集團之跨業子公司間辦理共同行銷時所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資料不得含有客戶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以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
五、客戶資料利用目的與揭露對象
(一)為提供更完整之產品及服務,在符合法令或客戶同意之情況下,本集團之跨業子公司間得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進行共同行銷。
(二)依法令規定或應政府機關之要求,本集團之各子公司得將客戶資料提供予金控母公司、主管機關、稅捐稽徵機關、法院、司法機關及其他依法有調查權之機關。
(三)因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本集團得將客戶資料揭露予受託機關,並要求受託機關恪遵本集團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且不得向第三人揭露客戶資料;本集團得隨時檢查與監督受託機關之遵守情況。
(四)基於業務管理進行徵信作業時,本集團之各子公司得與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或同業交換與揭露客戶資料。
六、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客戶資料如有變動時,可以隨時通知所往來之本集團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請求更正或補充之。
七、客戶選擇退出方式
客戶可以隨時通知所往來之本集團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等方式,停止交互運用其個人資料進行共同行銷,受理之子公司於接獲客戶要求後,得對客戶的同意註記進行查詢俾利更新資訊,並於更新作業完成後通知其他子公司立即停止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本集團跨業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如下,如本集團子公司有新增或異動者,以本集團網頁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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