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 (至警察局報案)
至警察局報案,取得警察局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報案證明單需詳細記載:
1.掛失股票公司名稱。
2.掛失股票號碼。
3.掛失股數及張數。
4.掛失股東姓名。
至警察局報案,取得警察局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報案證明單需詳細記載:
1.掛失股票公司名稱。
2.掛失股票號碼。
3.掛失股數及張數。
4.掛失股東姓名。
至股務單位辦理股票掛失,股務單位開立股票掛失函。
請檢附:
1. 報案證明書(警察局受理案件登記表)。
2.股票掛失通知書(須蓋原留印鑑)。
如是繼承人辦理,股票掛失通知書由繼承人蓋章,並檢附繼承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除戶謄本。
收到股務單位開立股票掛失函一星期內,盡速至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郵寄辦理)
請檢附:
1.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二份。
2.股票掛失函。
3.聲請費1000元。
遞件後,法院應退回一份加蓋收件章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狀及聲請費1000元紅聯收據,須繳回股務單位。
如是繼承人辦理,另附繼承系統表及股份分配協議書。
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文, 核對裁定文之內容無誤後,再向法院遞交【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由法院登錄網站公告。
如為繼承辦理, 核對文內須有被繼承人姓名。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向法院遞交:(可郵寄辦理)
1.【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一份。
2.法院公示催告裁定文影本。
3.法院網站公告全文。
4.聲請費1000元。
遞狀(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後,法院會寄發【出庭通知書】,請股東依規定時間出庭。
出庭後,法院會寄發【除權判決書】。
股東收到法院除權判決書,核對資料內容無誤,即可向股務代理單位申請股票補發。
如為繼承辦理,核對文內須有被繼承人姓名。
向股務單位聲請股票補發,需檢附:
1.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須蓋原留印鑑)。
2.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副本。
3.公示催告聲請費收據。
4.法院民事裁定。
5. 法院網站公告民事裁定全文。
6.法院除權判決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