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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掛失步驟

具備文件

  • 報案 (至警察局報案)

    至警察局報案,取得警察局開立『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報案證明單需詳細記載:

    1.掛失股票公司名稱。

    2.掛失股票號碼。

    3.掛失股數及張數。 

    4.掛失股東姓名。 

  • 掛失 (股務單位)

    至股務單位辦理股票掛失,股務單位開立股票掛失函。

    請檢附:

    1. 報案證明書(警察局受理案件登記表)。

    2.股票掛失通知書(須蓋原留印鑑)。

    如是繼承人辦理,股票掛失通知書由繼承人蓋章,並檢附繼承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除戶謄本。  

  • 聲請「公示催告」 (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收到股務單位開立股票掛失函一星期內,盡速至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郵寄辦理)

    請檢附:

    1.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二份。

    2.股票掛失函。

    3.聲請費1000元。

    遞件後,法院應退回一份加蓋收件章之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狀及聲請費1000元紅聯收據,須繳回股務單位。

    如是繼承人辦理,另附繼承系統表及股份分配協議書。    

  • 「公示催告」 (法院登錄網站公告)

    收到法院公示催告裁定文, 核對裁定文之內容無誤後,再向法院遞交【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由法院登錄網站公告。

    如為繼承辦理, 核對文內須有被繼承人姓名。

  • 聲請「除權判決」 (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向法院遞交:(可郵寄辦理)

    1.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一份。

    2.法院公示催告裁定文影本。

    3.法院網站公告全文。

    4.聲請費1000元。   

  • 「出庭」(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

    遞狀(民事聲請除權判決狀)法院會寄發【出庭通知書】,請股東依規定時間出庭。

  • 「除權判決書」

    出庭後法院會寄發【除權判決書】。

    股東收到法院除權判決書,核對資料內容無誤,即可向股務代理單位申請股票補發。

    如為繼承辦理核對文內須有被繼承人姓名

  • 聲請「補發股票」 (股務單位)

    向股務單位聲請股票補發,需檢附:

    1.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須蓋原留印鑑)。

    2.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副本。

    3.公示催告聲請費收據。

    4.法院民事裁定。

    5. 法院網站公告民事裁定全文。

    6.法院除權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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