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政策
親愛的客戶,歡迎您光臨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網站,為了讓您能夠安心的接受本公司完善的商品及服務,及使用本公司網站為您提供的各項服務,對於您個人的隱私權,本公司會絕對尊重並嚴格保護,為了讓您能瞭解本集團如何使用及保護您的資料,我們在此向您說明本公司網站的隱私權保護政策,以及我們對您所提供任何資料的絕對保護與尊重。
一、適用範圍
本隱私權政策適用於您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服務、本公司網站或APP時,所涉及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與保護。本隱私權政策不適用於與本公司網站/ APP連結之其他非本公司之網站/ APP,亦不適用於您在其他非本公司網站/ APP主動提供之個人資料。
二、個人資料的蒐集
1.蒐集目的
本公司因經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及依法令規定、金融監理需要、契約、類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本公司提供與子公司間雲端帳務或基於 台端利益整合服務及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之需,對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2.蒐集範圍
由於本公司涵蓋許多不同種類的服務內容,當您選取本公司或本公司網站提供之特定服務項目時,為提供您該項服務,本公司將依服務之性質,基於合法的特定目的,蒐集您最少且必要的個人資料,不會處理多餘的個人資料。
本公司可能蒐集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犯罪前科、聯絡方式(電子郵件信箱、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聯絡電話)、健康紀錄、信用狀況、財務情況、所得與資金來源、過往投資經驗、交易資料、風險偏好、經歷、社會活動、簽訂契約目的與需求及其他必要的個人資料,將視服務項目不同而要求您提供不同的必要資訊。
當您瀏覽或使用本公司網站提供之服務時,網站將留存由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紀錄,這些紀錄包括您瀏覽時間、項目、點選紀錄、使用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瀏覽器之種類等各項資訊。
三、個人資料處理、利用方式
1.期間:
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如:洗錢防制法、商業會計法)及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以後屆至者為準。
2.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使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與貴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遵循FATCA及CRS規定必要範圍之地區。
3.對象:
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等依法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暨國內外業務所需處理及監理機構、貴公司或前開機構指定或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第三人,及依法得提供之第三人。
4.處理
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文件、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為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您提供的個人資料,本公司將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且公平地在特定目的範圍內為蒐集、處理及利用。除非取得您的同意或符合法令規定,本公司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使用。且當您的個人資料應用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例外情形時,本公司會檢視其適當性與合法性。
至於您瀏覽或使用本公司網站提供之功能時,對網站伺服器所產生之相關記錄,除為提供符合您個人化以及互動式的服務外,本公司僅對全體網站使用者之使用情形進行分析。
四
本公司已建置相關之安全防護機制,以保護您的個人資料,避免遭未經授權之人入侵。在本公司得讀取、使用您個人資料之人員,需經本公司之適當授權,且須受本公司管理之規範。本公司不會未經您的同意,將您的資料提供給本公司或本聲明所告知以外之任何人,惟經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依法並透過正式且合法之程序要求時,則不在此限。
五
當您瀏覽或使用本公司網站提供之服務時,網站將留存由伺服器自行產生的相關紀錄,這些紀錄包括您瀏覽時間、項目、點選紀錄、使用連線設備的 IP 位址、瀏覽器之種類等各項資訊。您往後瀏覽本集團網站時,無須再重新輸入相同之資訊,而可省去重複及繁瑣之步驟。
您可以將瀏覽器功能選項中設定隱私權等級為高,以拒絕使用cookies技術,但您可能將因此無法使用本集團網站之部分相關功能。
六、行銷資訊及共同行銷
本行網站及APP取得的個人資料,僅會在服務內容所說明的使用目的和範圍內使用,除事先取得您的同意或依相關法律規定之情形外(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本行不會將使用者個人資料提供給第三人或移作其他目的使用。
1.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3 條規定,提供本人之姓名及地址予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包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未來因組織調整,依法於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或異動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
2.您同意提供除姓名及地址外之其他基本資料、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帳務、信用、投資、保險等)予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或與貴公司進行共同行銷、合作推廣或其他促銷活動之其他第三人,進行共同行銷之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如您不願意再收到本集團任何金融理財及業務推廣訊息時,得隨時以電話(客服專線:0800-088-148)、書面或親臨方式辦理變更或取消上述共同行銷之同意。
七、其他注意事項
1.不論您在任何得聯繫網際網路之地點上網,如公共場所及共用電腦、您的家中等,在使用完本公司網站提供的服務後,請務必確認已登出帳戶,確保您的個人資料安全。
2.當您點選與本公司網站連結的其他網站,即表示離開本公司網站,您所點選連結之網站可能會開始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此時您所提供該網站的個人資料,均依照所連結網站之政策辦理,並不適用本公司之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本公司不對您與該連結網站間之所生爭端負擔任何責任。
3.提醒您,由於現今科技無法百分之百確保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資料過程之安全,且網路傳送資料之安全性受到客戶端使用電腦之網路安全配備等級高低或其他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因素影響,本公司會盡最大努力保護您個人資料的安全。
八、本政策之修訂
為保障您的權益,本公司將參酌科技之發展、法令之修訂或本公司業務需要等因素,隨時修訂、公佈本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九、隱私權保護宣告之諮詢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對本網站個人資料保護政策有任何疑問,請致電本公司客服免付費電話 0800 088 148 手機及國外客服專線 : (02)2708 3972 ,或寫 E-mail:service@masterlink.com.tw 給我們。
一、資料共享目的
本公司為基於下列目的辦理資料共享作業,以提升客戶權益:
1.強化本公司、有從屬關係子公司及所屬集團辨識風險、進行風險控管。
2.減少客戶重複輸入或提供資料等便利客戶作業。
3.與金融機構間為合作辦理業務,提供客戶全面性服務。
二、資料共享對象
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對本公司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及所屬之各公司間、或與本公司因業務合作金融機構,但不包括前述在國外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共享資料之公司名稱及目的詳如「資料共享公司名單」所示,如內容有所變更時,隨時公告。
三、資料共享
得共享之資料包括您的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IP位址)、其他經您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之資料或其他指引或法令所允許範圍。
四、客戶資料保護措施(詳細內容參客戶資料「保密措施」)
1.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共享的客戶資料將被嚴密地保存在本公司及金控母公司建置相關之安全防護機制的資料庫中,必要時,本公司可能委託具有高度安全性、穩定性且管理嚴格的第三人代為儲存及保管,委託第三人時,本公司亦會進行相應管理措施。同時,任何人皆須在本公司訂定之資料管理規範下,始可取得與利用您的資料,未經授權者即無法通過資料處理系統取得、變更您的資料。
2.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本公司與參與共享之金融機構將明確約定雙方資訊安全責任與義務,並落實資訊安全管理。並採用最佳的科技來保障客戶資料安全,除了以SSL加密機制進行資料傳輸的加密外,並加裝防火牆防止第三人不法入侵或內部之非法使用,避免客戶資料遭到非法存取使用。本公司並應用電腦系統隱藏加密方式儲存密碼,以確保客戶之密碼不會遭到非法竊取。
3.資料管理與授權:
資料共享過程中,本公司或參與資料共享之公司均訂有管理制度,員工須經授權且在法令許可下接觸或取得共享資料。
五、客戶權益維護之救濟方式
您可以隨時至本公司E櫃檯或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客戶服務處(或由分公司轉交),終止一部或全部的資料進行共享。
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針對本資料共享作業有任何疑義或爭議,歡迎透過本公司以下即時且便捷之多元申訴管道,本公司將於收到您的寶貴意見後儘速處理:
1.本公司客服免付費電話:0800 088 148
2.客服專線 : (02)2708 3972
3.E-mail:service@masterlink.com.tw
4.書面:本公司客戶服務處(地址: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97號6樓)或各分公司據點
六、對客戶權益之影響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冋意資料共享,不同意時,除您可能無法使用本公司或參與共享之金融機構提供之便利客戶服務外,對您權益不會有影響。
七、本聲明之修訂
為保障您的權益,本聲明將參酌科技之發展、法令之修訂或本公司業務需要等因素,隨時修訂、公告於本公司之官方網站。
一、本人已獲告知並同意貴公司在合於下列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一)蒐集之目的:
1.代理與仲介業務。2.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3.信託業務。4.投資管理。5.核貸與授信業務。6.票券業務。7.人身保險。8.財產保險。9.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0.行銷(包括金控共同行銷業務)。11.徵信。12.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13.會計與相關服務。14.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5.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16.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17.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18.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19.保險經紀、代理業務。20.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21.財產管理。22.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23.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24.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25.憑證業務管理。26.法人或團體對股東、會員(含股東、會員指派之代表)、董事、監察人、理事、監事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27.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28.提供與子公司間雲端帳務或基於本人利益整合服務。29.遵循FATCA及CRS規定。30.基於防制洗錢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目的。
(二)個人資料之類別:
1.識別類:COO一(辨識個人者)、COO二(辨識財務者)、COO三(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2.特徵類:CO一一(個人描述)。3.家庭情形:CO二一(家庭情形)、CO二三(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4.社會情況:CO三一(住家及設施)、CO三二(財產)、CO三三(移民情形)、CO三八(職業)、CO四一(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5.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O五一(學校紀錄)、CO五四(職業專長)。6.受僱情形:CO六一(現行之受僱情形)。7.財務細節:CO八一(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O八三(信用評等)、CO八六(票據信用)、CO八八(保險細節)、CO九一(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CO九二(資料主體提供之財貨或服務)、CO九三(財務交易)。8.商業資訊:C一O一(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一O二(約定或契約)。9.健康與其他:C一一六(犯罪嫌疑資料)。
(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A.期間:
除法令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者外,於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本人與貴公司間契約期間屆滿後十五年。
B.地區: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與貴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遵循FATCA及CRS規定必要範圍之地區。
C.對象:
1.貴公司、貴公司之分公司、與貴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包括元富期貨、元富投顧、元富保代、元富證券(香港)有限公司等)、本人往來之金融機構、稅務機關、司法暨爭議處理機構、金管會及其所屬單位、證交所、期交所、櫃買中心、集保公司、股票發行公司、票交所、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辦理股務事務相關機構、所營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公會、暨國內外業務所需處理及監理機構、及貴公司或前開機構指定或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第三人(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表單列印、封裝及交付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及其他得委外之作業項目等)、美國政府機關暨處理FATCA及CRS相關事務之單位或機構、暨依法得提供之第三人。
2.本人了解貴公司基於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規定,得提供本人之姓名及地址予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包括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未來因組織調整,依法於新光金控及其子公司網站揭露公告之新增或異動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
3.本人了解基於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規定,經本人同意後貴公司為辨識風險、進行風險控管,或為減少客戶重複輸入資料等便利客戶作業或為合作辦理業務而與金融機構間共享資料。共享之資料包括客戶基本資料、身分核驗資料、帳戶資料、金融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紀錄、負面資訊、認識客戶(KYC)資料及金融機構加值之資料、電子通訊歷程紀錄(如IP 位址)或其他經客戶及合作金融機構同意共享或法令許可之資料等。惟資料共享之對象不包括金融機構在國外之從屬公司或分公司。
D.方式: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數位檔案(包括電腦、電子與傳真方式)與實體紙本形式。
二、本人同意貴公司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國際傳輸或利用本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所定之個人資料。
三、本人已獲告知本人之個人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限制外,本人得隨時以書面或貴公司同意之方式向貴公司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請求刪除。 6.拒絕行銷。
四、本人暸解如拒絕提供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開戶,或開戶後無法交易或提供服務、或有產生損及本人權益之情形。貴公司於本人同意提供前,得暫停或拒絕本人之開戶申請、交易、受託,必要時並得終止契約或停止服務。如因此致生任何損害或費用支出,本人同意自行承擔。
五、本人同意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所應為之告知或通知,於法令許可之情況下,貴公司得以公告之方式為之,包括但不限於寄發電子郵件等。
六、本人已獲貴公司告知並同意承諾代貴公司告知經本人提供個人資料之人,告知如「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之事項,並取得同意。本人如未告知或未取得同意,貴公司得暫停辦理本契約事項。若因此滋生任何紛爭、訴訟或使貴公司或上開機構受有任何損害或必要費用支出,本人同意賠償。
本人簽訂本契約,茲委託貴公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同意貴公司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貴公司茲請求本人協力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貴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本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本人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貴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稅務識別碼、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之需要,由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為貴公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為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為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貴公司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六、不提供對權益之影響
本人就貴公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貴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本人於貴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本人於貴公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下稱本集團)之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係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新光金控及子公司隱私權保護聲明參考指引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以善盡客戶資料保密之職責。
一、客戶資料蒐集方式
本集團擁有客戶資料,係因本集團之既有客戶,或因客戶參與本集團透過人員、電話、網路及其他方式之服務或活動時所提供之資料,或從其他由合法且公開管道取得之資料。
二、客戶資料儲存及保管方式
本集團取得客戶資料後,將嚴格遵守安全及機密原則提供保護。對於客戶資料,除設有安全之控管設備及機制外,同時建立異地備援系統及儲存於異地場所,以應特殊或緊急事件或災害發生時,仍保有客戶完整之資料,兼具嚴密性與安全性。
本集團取得客戶資料保存年限以五年為原則。但相關法令就保存期間另有規定、或依執行業務而必須另訂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另有約定保存年限者,不在此限。
三、客戶資料安全及保護方法
本集團採用最佳的科技來保障客戶資料安全,除了以SSL加密機制進行資料傳輸的加密外,並以加裝防火牆防止第三人不法入侵或內部之非法使用,避免客戶資料遭到非法存取使用。本集團並應用電腦系統隱藏加密方式儲存密碼,以確保客戶之密碼不會遭到非法竊取。
四、客戶資料分類、利用範圍及項目
本集團依「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使用並分類客戶資料;除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經客戶指示或同意揭露予第三人外,本集團不會向任何其他未經許可之第三人揭露、出租、出售或轉載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下列基本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包括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投資資料、保險資料等),分類標準如下,但本集團可依其業務特性,增刪資料之分類與內容:
(一)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三)信用資料:包括退票記錄、註銷記錄、拒絕往來記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四)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五)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
本集團將依據法令或客戶與子公司往來之申請書或相關契約上同意提供之資料範疇,在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時,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
五、客戶資料利用目的
本集團對在中華民國境內所蒐集之客戶資料,僅在境內利用,並基於行銷業務(含共同行銷)之目的、委託第三人處理營業相關事務、或依法令或主管機關指示,得在本集團所屬子公司間為交互運用或揭露,且應於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以提供客戶整體性多元化之金融理財商品或服務。
六、客戶資料揭露對象
本集團客戶資料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新光金控及子公司隱私權保護聲明參考指引及其他相關法令函釋之規定,僅在本集團間進行交互運用或揭露,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委任處理營業相關事務外,本集團嚴禁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以其他變相之方式,將客戶資料揭露予本集團以外之其他團體或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 法令有明文規定。
(二)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 為免除客戶資料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 經客戶資料當事人之同意或授權允許。
(六) 經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之書面要求。
七、客戶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客戶資料如有變動或應修改之情形時,隨時可至本集團客戶資料之所屬子公司行使下列權利,本集團所屬子公司於其官網中,均已揭示申請途徑:
(一) 查詢或請求閱覽。
(二) 請求製給複製本。
(三) 請求補充或更正。
(四)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五) 請求刪除。
(六) 如適用歐盟個人資料保護法(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之客戶資料當事人,得向本公司請求行使客戶資料可攜權(需在技術可行之前提下,且客戶資料當事人為歐盟境內之公民)。
八、客戶行使退出選擇權方式
客戶可以隨時通知本集團所屬子公司之客戶服務中心,或其官網所揭示之申請管道,停止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從事共同行銷業務推廣行為。客戶可同意或拒絕接受本集團提供之任何金融理財及業務推廣活動訊息,並且可以在任何時間選擇加入或取消。
本集團應向客戶資料當事人說明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完整資料,若選擇不提供客戶資料、或提供之客戶資料不完全或不正確、或請求刪除或停止蒐集、處理與利用其客戶資料者,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九、交互運用客戶基本資料之子公司名稱
如下所示,本集團因組織異動而致子公司名單有所增減時,本集團將於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相關子公司網站公告之。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新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元富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