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無發生違約狀況之下,投資人持有債券期間內,依照票面獲取配息,通常為半年或一年配息一次,配息金額則視債券發行條件上載明的票面利率而定。
具到期日之債券到期時,發行機構依發行承諾,將債券面額之金額返還予債券持有人。
債券可於次級市場進行買賣及流通,且隨市場利率變化,投資人於出售時,有機會獲得高於原始投資之潛在資本利得。
取決於發行機構/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如發生信用違約風險,委託人最大可能損失為所有投資本金及可能之配息收益。
委託人須承擔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該機構信用評等調降、倒閉或破產將可能無法全數償還委託人之投資本金及收益。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或保證機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
次級市場交易之債券價格可能因多種市場與經濟情勢變化而波動,包括但不限於利率、通貨膨脹變化及整體債券市場下跌等。其他如政治情勢及監理法規異動等均可能對個別債券價格造成衝擊。
金融商品交易存有買賣價差,在流動性缺乏或市場交易量不足或信評有疑慮的情況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商品參考價格產生顯著價差,造成委託人於債券到期前贖回時,可能會發生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市場發生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債券至到期日。
債券如屬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本金之償還與相關利息或紅利亦將以外幣計算分配。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或非本商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做本債券者,須承擔該投資商品外幣之本金、利息及紅利轉換回新台幣或原投資幣別資產時所產生之匯率兌換風險。
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有些債券得以讓發行機構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買回或「強制提前買回」債券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因利率下跌或因稅法或稅務改變,增加發行機構義務,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及投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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