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名詞解釋
債券保證金交易(Margin Trading)是指投資人向交易商買斷債券,並於交割日繳交一定金額的保證金,不足部分客戶以買進的債券向交易商質押借款;在交易商的立場,等於在交割日當天結合一筆債券賣斷與附賣回(OS+RS)的交易,其差額為客戶所繳交保證金。
債券附賣回交易(Reverse Sell Agreement,簡稱RS),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交易商,雙方約定承作金額、天期與利率,到期時,客戶再以事先約定之價格將該債券買回,本交易與附買回交易(RP)是為反向操作的交易方式,也是現行合法融資管道中成本最低廉的資金取得方式。
債券附買回交易(Repurchase Agreement, 簡稱RP),是指交易商出售債券給客戶,不是所有權永久移轉的賣斷方式,而是暫時性移轉,而在交易同時附加協議,亦即交易商得於一段期間以約定利率計算的本利和,向客戶買回該債券。
預期交易(When Issued),係指債券雖已被授權核准發行,但尚未正式發行,市場已就該期債券進行買進或賣出等交易行為。預期交易自82年9月發行之「央債83-1」期開始,出現首宗預期交易的成交例子。
國內債券市場最主要的交易方式為附條件交易,在實質上屬於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的融資行為;稅法上則採買賣斷說或融資說兩種會計處理方式。國外將債券附條件交易視為一混和交易,多數人均承認債券附條件交易之本質為融資行為,依據美國會計師工會(AICPA)看法及國內財務部解釋令,均認為債券附條件交易應採融資說處理。
無實體債券(Book Entry Bond),又稱為登記式債券,即債券以登記形式發行,不交付實體債票,由中央銀行或清算銀行將承購公債的有關資料登載於電腦中,並發給承購人公債存摺,待到期時本息直接撥入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
債券型基金(Bond Fund),簡單定義為投資於債券等固定收益的共同基金,而依照債券型基金的契約規定,除了可投資一般公債外,也可投資於公司債、金融債債券及銀行定存。
複式價格標(Discriminatory Auction),俗稱複式標,為我國現行公債標售制度最常使用的方式。亦即所有參與投標者,在開標後,按照競標價格的高低,決定得標的順序。競標價格最高者先得標,然後依序將發行的公債數量配售完為止。
荷蘭標(Dutch Auction),又稱為單一價格標,為現行公債發行的一種標購方式,指依投標價格超過底價的高低順序依次得標,並一律以最低得標價格最為發行價格來計算得標價款。
殖利率(Yield Rate)係指債券投資人從買入債券一直持有至到期日為止,這段時間的實質投資報酬率。又因持有債券至到期日可稱為到期殖利率(Yield To Maurity;YTM),簡稱為殖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