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名詞解釋
債券附賣回交易(Reverse Sell Agreement,簡稱RS),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交易商,雙方約定承作金額、天期與利率,到期時,客戶再以事先約定之價格將該債券買回,本交易與附買回交易(RP)是為反向操作的交易方式,也是現行合法融資管道中成本最低廉的資金取得方式。
投資人向交易商買斷(Outright Purchase)債券,是指投資人支付成交價款給交易商,換取該債券的所有權與本息兌領權利;反之則為賣斷(Outright Sell)。由於債券價格會隨利率變動而有漲跌,因此,買斷的一方必須承擔價格波動風險。
浮動利率公司債(Floating Bond),係指公司債的票面利率先按預定公式計算發行後,再定期隨著指標利率調整每期票面利率,指標利率可選定以一年期定存牌告利率或180天銀行承兌匯票利率等,因此投資人逐期兌領的債息金額不同。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Bonds With Warrents),係指公司債搭配認股權證發行的有價證券,投資人除領取穩定債息收入外,尚可在特定期間,以特定價格認購一定數量的發行公司股票,其票面利率較普通公司債低。
垃圾債券係指信用評等較差的公司行號所發行的高收益債券。垃圾債券的風險來自發行債券機構,因經營體質不佳而無法準時付息甚至無法還本付息而導致投資人的損失,因此發行機構必須以高收益才能吸引投資人,因其殖利率比市場一般水準較高,又稱為高殖利率債券。
利率上限與下限(Interest Rate Caps And Floors),是80年代中,新興的利率風險管理工具,通常設計在浮動利率公司債的發行條件中,浮動利率公司債的票面利率會隨著指標利率波動,若設計利率浮動上限與下限,當指標利率大幅上揚時,發行公司可設定利息支出的上限,避免付出過高債息的風險,當利率巨幅下挫,投資人至少領有下限之債息收入,保障最低之債息收入。換言之,當利率波動過鉅時,利率上限與下限就具有固定利率公司債的特性。
可贖回公司債(Called Bond),係指公司債於發行一段時間後,發行公司有權利在債券到期日前,按其條件及約定價格將公司債提前買回,此種提前要求贖回的主權,在於發行公司而非公司債持有人。
複式價格標(Discriminatory Auction),俗稱複式標,為我國現行公債標售制度最常使用的方式。亦即所有參與投標者,在開標後,按照競標價格的高低,決定得標的順序。競標價格最高者先得標,然後依序將發行的公債數量配售完為止。
荷蘭標(Dutch Auction),又稱為單一價格標,為現行公債發行的一種標購方式,指依投標價格超過底價的高低順序依次得標,並一律以最低得標價格最為發行價格來計算得標價款。
國內債券市場最主要的交易方式為附條件交易,在實質上屬於以有價證券為擔保的融資行為;稅法上則採買賣斷說或融資說兩種會計處理方式。國外將債券附條件交易視為一混和交易,多數人均承認債券附條件交易之本質為融資行為,依據美國會計師工會(AICPA)看法及國內財務部解釋令,均認為債券附條件交易應採融資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