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相關法令分析
項目 | 有擔保公司債 | 無擔保公司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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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發行規定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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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額度限制 | 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餘額(公司法#247) | |
不得逾淨值百分之二百,不受公司法第247條規定之限制。(證交法#28-4) | 不得逾公司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餘額之二分之一。(證交法#28-4) |
法規名稱 | 發佈單位 | 頒佈日期 | 簡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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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募集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 主管機關 | 111/08/15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本準則所稱申報生效,指發行人依規定檢齊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除因申報書件應行記載事項不充分、為保護公益有必要補正說明或經本會退回者外,其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件即日起屆滿一定營業日即可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