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應備文件
打※者為本公司提供之書件,印章、印鑑預先蓋妥者免附。
過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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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辦理事項 | 具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
一般轉讓(集保領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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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間轉讓 |
| 上市股票未經證券市場之私人間直接讓、受,其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壹仟股;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 ||
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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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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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戶過戶 |
| 同一股東有二個以上之戶號應做併戶過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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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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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辦理事項 | 具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設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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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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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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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合併仟股 | 畸零股票(不定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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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票換新票 |
| 舊股票分下列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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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掛失、補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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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辦理事項 | 具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已過戶股票掛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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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過戶股票掛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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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掛失股票 |
| 若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應先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收文收據之影本送交本公司。 |
補發掛失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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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階層 (1)
- 階層 (1)
辦理掛失申請後,應於5日內向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乙份送交本公司。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如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股東應 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聲請函。(皆應加蓋原留印鑑)除權判決應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逾期將重新辦理掛失手續。
辦理掛失申請後,應於5日內向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乙份送交本公司。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如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股東應 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聲請函。(皆應加蓋原留印鑑)除權判決應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逾期將重新辦理掛失手續。
辦理掛失申請後,應於5日內向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乙份送交本公司。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如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股東應 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聲請函。(皆應加蓋原留印鑑)除權判決應在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逾期將重新辦理掛失手續。
辦理掛失申請後,應於5日內向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乙份送交本公司。
辦理掛失申請後,應於5日內向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乙份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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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股、領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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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現金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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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增資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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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辦理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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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辦理事項 | 具備文件 | 注意事項 |
印鑑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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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掛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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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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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股份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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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變更 |
| 變更戶籍地址應檢附身份證正反影本乙份。 |
盈餘緩課股票放棄緩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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