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辦理股務事項應備文件一覽表

壹.股東開戶

      一.具備文件:

     

    項 次

    文 件 名 稱

    1

    印鑑卡一張

    2

    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國人之居留證或護照、法人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

    留存簽名式或印鑑(採簽名方式需提示國民身分證親赴本公司當場簽名)

    4

    未成年或禁治產股東,印鑑卡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

    二.文件說明:

           1.法定代理人為父母時,父母雙方亦可由一方出具同意書及國民身分證同意由
         另一方代表簽章。

           2.印鑑卡留存簽名式或印鑑,得以簽名或蓋章其一方式為之即生效力。

           3.股東留存印鑑及簽名以一式為限。

           4.採簽名方式辦理股票事務,須提示國民身分證親赴本公司當場簽名。

 

貳.辦理股務事項應備文件:
打※者為本公司提供之書件,印章、印鑑預先蓋妥者免附。

 

欲辦理事項

具備文件

注意事項

一、過戶

一般轉讓(集保領回)

1.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2.股票(內附股票轉讓過戶聲請書)

3.買進報告書(或交付清單)

4.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舊戶免附)

5.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1.未成年股東股票、印鑑卡
    應加蓋法定代理人章。

2.法人應檢附營利事業登
    記證影本。

3.華僑及外國人應附護照
    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4.集中保管領回之股票,於
  過戶前,買進報告書(或
  交付清單)應由保管單位
  加蓋集中保管領回章。

私人間讓轉

1.出讓人原留印鑑

2.受讓人印章(舊戶為原留印鑑)

3.股票

4.證券交易稅自動報繳書

5.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舊戶免附)

6.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

7.股票轉讓過戶書 ※

上市股票未經證券市場之私人間直接讓、受,其數量不得超過該證券壹仟股;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得少於三個月。

贈與

1.贈與人原留印鑑

2.受贈人印章

3.股票

4.稅捐機關出具之贈與稅繳清或免
    稅證明書及影印本二份

5.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
  (舊戶免附)

6.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

7.股票轉讓贈與過戶聲請書※

下列情形為贈與:

  1. 未成年人購買股票,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
  2. 配偶間及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股票之轉讓。

繼承

1.股票繼承人之印鑑

2.股票繼承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一份(舊戶免附)

3.被繼承人之股票

4.繼承系統表

5.股票繼承人現在部份戶籍謄本

6.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印 鑑證明書(未成年人加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或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書)

7.繼承權拋棄法院裁定書

8.遺產分配協議書

9.稅捐機關出具之遺產稅繳清或免 
  稅證明書

10.股票繼承人印鑑卡一張
   (舊戶免附)※

11.股票轉讓繼承過戶聲請書

1.股東辦理繼承過戶,請
  先向櫃台查詢。

2.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
  人應為本國國民,須附
  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及委託書。

3.在中華民國境內無戶籍
    之國外繼承人須提具足
  以證明合法之繼承文件。

4.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之人民
  應檢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驗證之繼承關係證
  明文件暨大陸當地公證機
  關出具之繼承關係公證書
  或證明文件。如不能親自
  來台辦理,應出具經合法
  認定之委託書,委託台灣
  地區第三人代為辦理。

併戶過戶

1.存在戶及被併戶之原留印鑑

2.被併戶股票

3.股票轉讓併戶過戶聲書 ※

同一股東有二個以上之戶號應做併戶過戶。

二、質權

設定

1.出質人原留印鑑

2.質權人印鑑

3.股票

4.股票質權設定申請書

1.股票質權設定應於「股票
    質權設定聲請書」內約定
    孳生權益歸屬。

2.質權人請填妥統一編號。

消滅

1.出質人原留印鑑

2.質權人印鑑

3.股票

4.股票質權撤銷申請書

 

三、換票

零股合併仟股

1.畸零股票(不定額股)

1.須滿仟股以上。

2.應為同一股東。

舊票換新票

1.原留印鑑

2.舊股票

3.聲請書 (全面換票)

舊股票分下列三種:

1.全面換發。

2.毀損。

3.背書欄蓋滿。

四、股票掛失、補發

已過戶股票掛失

1.原留印鑑

2.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證明

3.股票掛失通知書

1.辦理掛失申請後,應於5日
  內向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
  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
  院收文收據影本乙份送交
  本公司。

2.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者,其股息、紅利、配股
   等從屬權利,俟接獲法院
   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
   給。

3.如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
    然人股東應 出具委託
    書,法人股東應出具請
    函。(皆應加蓋原留印鑑)

4.除權判決應在公示催告
    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
    法院申請,逾期將重新辦
    理掛失手續。

未過戶股票掛失

1.印鑑(舊戶為原留印鑑)

2.治安單位出具之報案證明

3.股票掛失通知書

4.證券商出具之買進報告書、股票號
   碼交付清單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

5.印鑑卡一張(舊戶免附)※

6.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免附)

1.辦理掛失申請後,應於5日
  內向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
  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法
  院收文收據影本乙份送交
  本公司。

2.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
    者,其股息、紅利、配股
    等從屬權利,俟接獲法院
    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
    給。

3.如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
    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
  法人股東應出具請函。
  (皆應加蓋原留印鑑)

4.除權判決應在公示催告期
  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法院
  申請,逾期將重新辦理掛
  失手續。

撤銷掛失股票

1.原留印鑑

2.股票掛失撤回通知書

若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應先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並將聲請狀副本及收文收據之影本送交本公司。

補發掛失股票

1.原留印鑑

2.法院之除權判決書

3.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

 

五、
領股、領息

領取現金股利

1.原留印鑑

2.現金股利領據

1.原股票經質權設定者,應
    出具「設質孳息領取同意
    書」(約定由出質人領取
  者免附)。

2.員工紅利及外國法人、個
    人應依規定於領取配股時
   繳付稅款。

領取增資配股

1.原留印鑑

2.增資新股領取單

六、其它辦理事項

印鑑更換

1.原留印鑑

2.新印鑑

3.已辦妥過戶之股票

4.新印鑑卡乙張

5.印鑑更換申請書

1.股票為第一手者免附。

2.新印鑑於辦妥後次日生
  效。

印鑑掛失

1.新印鑑

2.印鑑掛失申請書

3.已辦妥過戶之股票

4.新印鑑卡乙張

5.身份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乙份

6.委託書(股東本人辦理者免附)

1.股票為一手者免附。

2.股東以通訊方式辦理者,
  本國股東應檢附戶政事務
  所發給之印鑑證明書或國
  民身分證正本,外國股東
  應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簽
  證之身分證明文件。

3.如委託他人辦理時,受託
   人應為本國國民,並檢附
   前述2.文件、受託人國民
  身分證及委託書。

4.法人股東應檢具申請函。

5.新印鑑除聲明當日生效

印鑑證明

1.原留印鑑

2.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或股東印鑑

證明書

 

持有股份證明

1.原留印鑑

2.股東持股證明申請書

 

地址變更

1.原留印鑑

2.住地變更通知書

變更戶籍地址應檢附身份證正反影本乙份。

盈餘緩課股票放棄緩課

1.原留印鑑

2.股票

3.盈餘放棄緩課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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