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
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2、發行人股東大會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的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2-1、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2-2、發行對象;
2-3、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
2-4、募集資金用途;
2-5、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
2-6、決議的有效期;
2-7、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2-8、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3、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
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
4、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檔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5、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檔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檔進行初審,並由發行審核
委員會審核。
6、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徵求發行人註冊地省級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
的意見,並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專案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徵
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
7、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並
出具相關檔。[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發行人應在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
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檔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8、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
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
行核准程式。
9、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准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